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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欧共体包装法规四旅行箱

2022-07-14

欧盟(欧共体)包装法规(四)

欧盟继美国对中国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提出新的检疫规定后,也对我国输欧商品的木质包装(包括木质铺垫材料、支撑材料、托盘等)要求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已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防腐剂处理或欧盟国家认可的处理措施的证明。

另外必须提到,联合国粮农组织颁布了一项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新规定。新规定要求商品出口国必须对其用以包装货物的木质材料进行加工处理,力争制止以吞噬木屑为生的各类昆虫通过其寄生的木质出口商品包装材料跨国界蔓延。

联合国粮农组织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在当前日益增多的全球进出口贸易活动中,各国间的进出口货物有70%使用木质包装材料,而这些未加工的包装材料中寄生着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昆虫。这些昆虫往往在抵达目的地口岸后便四处蔓延,并且对抵达国林木的生存构成了严重威胁。

这一新规定是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SPS)而制定的,其主要目的就是要在全球范围内制止有害昆虫越境蔓延。根据SPS 制定的新规定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都具有约束力。虽然目前只有大约90 个国家或地区同意遵守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新规定,但世界贸易组织的140 多个成员都有义务。根据粮农组织的最新规定,为了保证木质包装箱内不含任何有害昆虫,所有的贸易出口国(地区)必须在木质包装材料上贴上全球统一的标签,以证明其木质包装箱已经过加热和熏蒸处理。

欧盟通过2003/02/EC 指令,对将砒霜用于木及木制品的防腐处理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这一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用含有铜、铬铝和砒霜的溶液进行防腐处理的木材,在防腐液未完全挥发前不应投放市场;经工业罐装对防腐液进行处理的木材,可应用于特殊的和工业的用途,但须保护人类或牲畜的安全及在公共场所不被人的皮肤接触;所有经过砒霜处理的木材投入市场时应标注:"仅用了专业和工业用,含有砒霜"。所有在市场上的木质包装要标注:"当对这些木材进行处理时,带上手套;锯或雕刻这些木材时,带上口罩和眼罩;这些木材的废料应该作为危险品由有资质的机构处理"。自2004 年6 月30 日起,各欧盟成员国必须执行以上规定。

3.4 部分商品包装的标签与标识的要求

标签属于包装的范畴。标签应正确的、充分的表达给消费者关于产品的全部相关信息。

欧盟全部有关产品包装和标签的法规,有些是强制性的,需要认证和注册。有些是推荐性的。也有不作任何规定的。合理的采用包装材料和容器,规范的、正确的、适宜的使用产品标签是进入欧盟市场的首要条件。

3.4.1 化妆品包装用标签的强制性要求

欧盟对进口化妆品标签的要求,即: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妆品,无论是本地生产或进口,均须符合药品法、化妆品法、包装法、标签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

欧盟规定,所有化妆品包装必须标明名称、生产商或经销商名称及地址、产品成分、警告用语、包装内容物、有效期、使用注意事项及生产批号或鉴别标志。

欧盟要求各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包装、标签、说明和广告中禁止以图形或其它形式,使用一些措辞、名称、商标或形象来暗示化妆品本身不具备的某些特征。

3.4.2 肉类包装标签的强制性要求

欧盟国家不断加强对肉类生产、储存、包装、运输和销售各个环节的控制,在生产环节建立验证和注册体系,强制性实行肉类制品生产、包装、销售情况透明度政策。

经过6 个月的过渡期,欧盟针对肉类产品的新标签于2003 年7 月1 日正式生效。

该新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本文来自环球塑化肉"的概念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定义,即"肉"仅为可食肌肉,而不再包含脂肪与动物下水(包括心、肠、肝等)。对食品中含有的脂肪与动物下水必须在标签中详细说明。此外,新定义还要求将食品中肉类来源动物的种别加以区别说明,如要标记清楚"牛肉"或"猪肉"。最后,新定义中还将"机械割肉"排除在肉概念之外,即在新规定实施后的食品标签中必须将"机械割肉"单独列出来。受到该新规定影响的产品主要包括香肠、馅饼、煮肉、精致的盘装食品、罐头等肉类食品及包装。

欧盟委员会规定,对于违反该新规定的惩罚立法将由各成员国自行进行。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了2000/1760/EC 法规,根据上述法规,凡在欧盟市场销售的牛肉,均必须执行强制性标签标识规定。

根据规定,在销售的各个环节,经营者均需对牛肉加贴“我们基本不捡塑料袋强制性标签。如标签含有强制性标签规定以外的信息,经营者还应提交一份说明书报成员国主管部门批准。

如果牛肉生产的全部或部分移动横梁自动停止;过程发生在第三国,牛肉经营者需在牛肉上加贴相应标识。与标识相关的说明书需事先由第三国主管当局通报欧洲委员会后方可在欧盟境内使用。

3.4.3 有机食品和转基因食品包装标识的强制性要求

欧盟制订了91/2092/EC《欧盟有机农业规定》,对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贸易、检查、认证以及物品使用等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定,共分16 条款和6 份附件。1998 年完成了动物标准的制定,2000 年8 月24 日正式生效。欧盟标准适用于其15 个成员国的所有有机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贸易(进口和出口)。所有进口到欧盟的有机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应该符合欧盟的有机农业标准。

有机食品进入欧盟市场有两种方式:一是列入第三国名单的国家,已建立和实施有机标准并且其标准和检查措施符合欧盟91/2092/EC 的规定,该第三国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欧盟委员会核准后将该国列入第三国名单。核准的范围可以是该国的某些产品类别、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某些认证机构认1968年之前美国都是采取夏比锁形冲击实验方法证的产品。截止到1999 年6 月,列入第三国名单的只有5 个国家:阿根廷、澳大利亚、匈牙利、以色列和瑞士。二是未列入第三国名单的国家,生产的产品可采取单独许可方式进入欧盟市场。

从2004 年4 月18 日起,德国开始实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德国的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前可以根据食品包装上的说明了解该产品是否含有转基因食品成分。在欧洲,含转基因物质的食用油、早餐食品和巧克力等是不允许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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